翻译:吴婕
A A. MAS的征求意见稿
简介
在新加坡,证券和期货市场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MAS”) 主管。Securities and Futures Act (新加坡第289章) (“SFA”) 确保与投资有关的重大信息得以充分披露,以此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014年7月21日,MAS发布征求意见稿建议增强对投资者的保护 (“征求意见稿”)。该方案重点关注下列三大领域:
(a) 把对资本市场投资者的监管保护扩展至对特定“非常规”投资产品的投资者;
(b) 引入投资产品的复杂度-风险评级,并向投资者披露该等评级;以及
(c) 把合格投资者(“AI”)作为散户投资者来对待,除非他们“主动选择”具备AI身份。
为应对投资格局的不断发展,MAS引入了上述方案。对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间为2014年7月21日至2014年9月1日。
“非常规”投资产品
近年来,“非常规”投资产品(如黄金或土地)被越来越多地提供给散户投资者。当前该等投资产品并不归SFA监管。因此,在该等投资计划失败的时候,投资者往往无从追索。
征求意见稿建议将SFA的监管范围扩展至实质上属于资本市场产品的投资产品。这将使该等产品的投资者能够受到SFA的保护。征求意见稿论及下列两种“非常规”投资产品:
(a) 涉及贵金属的回购安排计划
回购安排计划涉及以对市场价格的所谓折扣来购买贵金属(如黄金、白银或铂金)的投资者。该等计划要么保证定期支付,要么涉及以溢价“买回”物品。这实质上允许买方获得明显的财务收益。由于在人们观念中贵金属即使在经济不稳定的时候仍具有保值性和市场流动性,所以该等计划很受欢迎。
但是,该等计划对投资者仍有特定风险。计划的运营者并不用遵守那些一旦违反便会带来刑事后果并有法定执行力的披露要求。该等计划通常缺乏价格透明度,投资者通常也不实体占有产品。因此,该等计划一旦失败,投资者就有投资泡汤的危险。Genneva Pte. Ltd, The Gold Guarantee Pte. Ltd. 和Asia Pacific Bullion Pte. Ltd.就是现已结业的黄金交易公司的例子,它们正受到商业事务局的调查。
依据征求意见稿建议,该等回购安排应当作为债券由SFA进行监管。债券可以有担保也可以无担保,涉及(i) 提供资金,偿还时要支付利息;以及(ii) 转移资产的所有权作为担保。发行债券要遵守募集说明书的披露规定,要为非上市债券的发行委任经MAS批准的信托受托人,也要遵守SFA关于中介机构执照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建议将上述监管规定适用于回购安排。
(b) 集体管理投资计划(“CMIS”)
CMIS 向投资者提供在实体资产(如土地)中的直接利益,通常具有下列特性:
(i) 参与者缺乏对财产管理的日常控制权;
(ii) 由计划运营者进行集体管理;
(iii) 参与者的投资款不予以汇集;
(iv) 对计划的利润或收入(通常按比例)予以分享;以及
(v) 该安排的目的或效果旨在向参与者提供参与第(iv)项的权利。
除了汇集投资款这一要素之外,上述特性和SFA监管下的集体投资计划(“CIS”) 是完全相同的。汇集投资款是CIS的一个特征,投资者的投资款被汇集在一起用于通过购买、持有、管理或处置财产而产生利润。尽管如此,征求意见稿仍然认为CIS和CMIS之间的相似性给参与者带来了相似的风险。鉴于计划运营者通常对财产的管理享有广泛的裁量权,他们应当遵从特定的问责标准。
征求意见稿建议CIS的监管制度应当扩展至CMIS。CIS中的所有份额发行都必须附有经MAS登记的募集说明书。另外,CIS必须符合Code on 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s (“CIS 准则”) 规定的标准,其中规定:
(i) 发行人应当获得MAS对CIS的授权或承认;
(ii) 投资者购买的资产必须是可流转的;
(iii) 交易该等产品或对任何人提供关于该等产品的咨询意见的中介机构,或对一项CIS进行市场营销的中介机构,都应当获得MAS颁发的执照;且
(iv) CIS应当由适格的计划运营者进行管理。
将CIS的监管制度适用于CMIS方案,与香港和英国的监管制度是一致的。
像土地投资计划和购买-租赁(buy-to-let)计划这一类计划都是CMIS将遵守SFA规定的例子。
土地投资计划 – 涉及未开发土地上零星利益的发行。未来的利润取决于计划运营者的下述能力:(i) 获取土地的规划许可或 (ii) 对土地进行处置。投资者不保留对财产管理的日常控制权,一旦计划存在欺诈,那么他们的投资就有泡汤的危险。农业、林业或采伐收割方面的土地投资计划也遵从类似的模式。
对于投资者难以收回投资及无法实现承诺收益,公众抱有越来越多的忧虑。近期的案例包括:
(i) EcoHouse Group Developments Ltd - 2014年7月,巴西的地产开发商EcoHouse Group 被录入MAS的投资者警示名单,原因在于有投资者投诉该公司未能向其支付投资或回报。
(ii) Profitable Plots Pte Ltd – 2014年6月,土地银行公司Profitable Plots Pte Ltd三名董事中的两名因共谋欺骗投资者而被判处监禁。
(iii) Land International (Far East) Pte Ltd – 2010年,近200名通过Land International (Far East) Pte Ltd购买了英国成片土地的投资者,在该公司因与其英国母公司之间的财务争议而停止付款后,亏损了估计600万新元。
购买-租赁计划 – 涉及不动产零星利益的发行和参与汇集租金收入的权利。计划运营者管理财产,租金利润由所有计划参与者共享。
对现有该等计划的投资者来说,监管CMIS可能是个坏消息。CMIS公司将不得不满足最低的基础资本要求,并确保其员工持有财务顾问执照。另外,CIS准则的资产流动性规定要求不得向散户投资者发售土地。这可导致现有CMIS公司倒闭并使投资者的投资泡汤。尚不确定该新规定是否将CIS准则回溯适用于现有CMIS。该等计划的运营者现在已得到警示,应遵守CIS准则或放开不符合该准则的现有计划。
MAS重申该提议并不意在对上述计划的优劣作出评论,而是旨在提供一个监管架构来确保充分披露并使投资者能够做出知情决定。
复杂度-风险评级
征求意见稿建议投资产品应当按照复杂度和风险进行评级。复杂度指对一项产品的风险/回报预测进行理解的困难度。风险指投资者失去其投资的可能性。
基于下列因素,复杂度的拟议评级有四级:
(a) 结构层级的数量;
(b) 所使用衍生品的可扩展度;
(c) 已知估值模型的可用性和使用度;和
(d) 决定回报产出的情形数量。
与此类似,风险的拟议评级也有四级。该等级别基于预先设定的“桶 (buckets)”来评估投资者失去其部分、所有或超出投资额本金的可能性。
产品的发行人应当在所有市场营销和发行文件中披露该等评级。应当包括产品的价格波动性或信用评级的信息。这将帮助散户投资者区分投资产品并评估附随风险。
拟议的复杂度-风险评级框架将仅适用于散户投资者,将包括的投资产品其中有资本市场产品、银行发行的结构性存款、终身参与储蓄保险和与投资相连的保险。定期人寿保险、非终身参与储蓄保险和年金保险都不包括在内。
合格投资者
征求意见稿建议AI应当从适用于散户投资者的监管保护中受益。一般通过收入或财富临界值来确定AI。他们被认为具有足够的认知来管理其金融事务(要么直接管理,要么通过专业顾问管理)。但是,在全球金融危机之后,监管者已经开始意识到事实并非如此。
MAS提议了一项“主动选择”制度,在此制度下,机构投资者以外的全部投资者都被当作散户投资者对待。符合任何一项AI标准的投资者都可以主动选择成为散户投资者或者具备AI身份。该制度方案与欧盟和香港的监管制度是一致的,也与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建议的国际最佳实践操作方式是一致的。MAS建议了两年的过渡期,供现有的AI做出新制度下的“主动选择”。
简介 众筹集资是近年来流行的一种融资方式。该方式涉及使用众筹集资平台(互联网或公开研讨会)为特定的项目或业务方案而从个人网络中获取资金。这些个人将以下列方式收到报酬或资产作为回报: (a) 发行证券或以股权为基础的众筹集资; (b) 对投资人向项目业主提供的贷款承诺回报和利息; (c) 商品化或非金钱报酬;和/或 (d) 无回报,因为资金是作为捐赠投入的。 众筹集资在新加坡是相当新的概念。尽管如此,立足于新加坡的在线平台已经建立,如Crowdonomic, ToGather.Asia 和新推出的Crowdtivate (由Crowdonomic 和Starhub的i3 业务部共同管理)。这些先行者和全球众筹集资平台(如Kickstarter和Indiegogo)是类似的。
成功的例子促进了众筹集资在新加坡的发展。Pirate3D作为在全球平台上的顶尖新加坡众筹集资活动,2013年在Kickstarter上为其3D打印机The Buccaneer融得接近144万美元。它也是企业家杂志评出的2013年前100家众筹集资公司排行榜中唯一一家立足于新加坡的公司。由于Kickstarter这样的全球平台要求在美国或加拿大有商业存在,因此,推出立足于新加坡的众筹集资平台有利于在本地培育同样的创业精神。 以股权为基础的众筹集资 除非依据SFA的规定被豁免,涉及公开发行证券的以股权为基础的众筹集资都将受到SFA的监管。在新加坡公开发行证券的人必须向MAS递交和登记招股说明书。 SFA规定了特定的“避风港”豁免情况,该等情况下不要求为公开发行证券准备招股说明书。这些豁免情况包括12个月内私人发行不超过500万新元的证券、私募配售以及仅向AI发行。该等豁免可能要遵守特定的条件,包括发行要约不得做广告。立足于新加坡的众筹集资平台明示禁止以股权为基础的众筹集资,因此其并不在SFA的监管范围内。 如果一个众筹集资平台允许公开发行证券或提供关于该等公开发行的意见,那么该平台的运营者可能被视为有交易证券或对企业财务提供意见。此时,该运营者可能被要求依据SFA的规定向MAS申请资本市场服务执照。 其他法域的监管发展 通过众筹集资向一个项目投入资金,投资者可能面临欺诈风险。投资者通常没有项目业主的私人联系方式,也没有关于项目的充分信息。另外,由于众筹集资通常被刚起步的企业使用,因此承诺回报可能不会实现。 众筹集资的流行也促使其他法域发展相关的法规和规则。在2013年,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一致投票同意在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 (也称JOBS ACT) 下颁布规则,允许12个月内不超过100万美元的众筹集资交易免于适用美国证券法规。 在2014年4月,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 (“FCA”) 颁布的众筹集资法规开始生效。该等法规其中要求,以贷款为基础的众筹集资平台应满足最低的资本要求、遵守特定的客户款项规则并为用户落实充分的投诉程序。FCA也说,以股权为基础的众筹集资应当只能提供给有限的人群。该等人群包括高净值的成熟投资者或在一项非立即兑现的证券中投资额少于其净资产10%的投资者。新加坡可引入相似的法规来监管在新加坡进行的众筹集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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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结论
征求意见稿及时回应了投资者对“非常规”投资产品的顾虑。该方案将为对此类投资产品有兴趣的投资者提供监管保护。关于新加坡是否会为众筹集资颁布特别的法规,还需拭目以待。在任何时候,投资者在投资前均应合理审慎并调查,在对潜在投资方案有任何疑问时均应寻求专业意见。
原文(英): 李德龙:新加坡公众公司董事、CEO、CFO和外部审计师法律责任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