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SGX 上市手册和Singapore Code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企业治理准则) 建议CEO和董事长的职责应由不同的人承担。这样做的道理是什么?这种职责分离的方式并没有在新加坡得到广泛运用是吗?
Robson: 这是为了确保适当的权力制衡、更高的责任力和董事会更强的独立决策能力。CEO和董事长的责任分离制度应当以书面形式并经董事会批准的方式明确建立。如果CEO和董事长是直系亲属,那么还应当披露两者之间的关系。
新加坡的特殊性在于,上市公司的CEO通常就是控股股东。CEO也常常担任董事长,并能够对董事会施加控制。
问:新近公布的一个不同寻常的案例是,Hewlett Packard 将董事长的职位交由身为 CEO 和总裁的 Meg Whitman 担任…在CEO担任董事长的新加坡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独董)承担的职责是什么?
Robson:独董,无论是否在 CEO 兼任董事长的情况下被任命为董事会成员,都应当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客观意见,并在公司事务上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受到管理层的任何影响。
在新加坡,上市公司拟任独董可能是高层管理人员的朋友或熟人。尽管如此,独董仍必须意识到其职责,须保持独立性,并以公司的最大利益为重进行决策。
依据企业治理准则的定义,“独立”董事是指与下列没有关系的人: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持公司10%股份的股东或公司管理人员这些能够干涉(或被合理认为能够干涉)董事以公司的最大利益为重作出独立商业判断。
企业治理准则列出了董事被视为不具有独立性的非详尽情况清单,并对如何评估独董的独立性提供了指引。比如说,如果一名董事在董事会任职超过9年,那么其独立性应经过特别严格的审查。董事会还应当在公司的年度报告里明确其认为具有独立性的董事。
问:请谈谈董事会组成的关键规则是什么。
Robson: 作为一般规则,为使董事会具有稳健独立性,独董应占董事会的至少三分之一。
在下列情形时,独董应占董事会的一半,且应委任首席独董:
(a) CEO 和董事长是同一个人;
(b) CEO 和董事长是直系亲属;
(c) 董事长是管理团队的一部分;或
(d) 董事长不具有独立性。
依据企业治理准则被要求在董事会中增加独董比例的公司,应当自2016年5月1日起始的财政年度以后开始执行。
董事会应当尽可能地富有活力。独董们必须确保所有涉及公司重大财务资源的公司行动都应仅在得到适当的尽职调查验证并获取有资质的专业意见后才予以执行。
问:企业治理是一个经常被谈论的问题。你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Robson: 企业治理本质上是对一个机构的指导、管理或控制方式造成影响的一整套流程、习惯、政策、法律和制度。
企业治理具有多元化,其重要内容包括责任力和受信义务等问题,本质上提倡执行政策和机制来确保最佳的操作实践、透明度和完整及时地向公众披露信息。
良好的企业治理原则包含的关键因素有:董事会决策和管理层行动的透明度、诚实信用、公开、绩效导向、责任感和责任力、相互尊重以及对机构的致力奉献。
问:在企业治理上出问题的例子并不少见。 Robson: 是的,以下三个例子就是。 China Sky Chemical Fibre Co. (“China Sky”) Ø 在对特定的利益相关人交易和一宗失败的土地收购案及其他费用的披露被提出质疑后,SGX 于2011年11月发出指令要求委任一名特别审计师,但该公司并没有遵从 SGX 的指令。 Ø 2012年3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对 China Sky 的前任 CEO 提起诉讼。China Sky 也因对 Securities and Futures Act 的潜在违反而受到商业事务局的调查。 Ø China Sky股票的交易自2011年11月起被暂停。China Sky 于2014年5月12日向SGX提交恢复交易申请,现正等待SGX对恢复交易的批准。 JPMorgan Chase – “伦敦鲸” 丑闻 Ø JPMorgan Chase 的交易员 Bruno Iksil (昵称为伦敦鲸) 在2012年4月到5月进行了超过62亿美元的衍生品交易。 Ø JPMorgan 未能对其交易员进行监控 —— 一套复杂的金融产品被过高估价以掩盖巨额损失。 Ø 董事会未能获得必需的信息来评估银行的问题并判断是否向投资者和监管者作出准确的披露。 Ø 两名前任交易员面临刑事指控。2013年,JPMorgan Chase 在承认自己未能对松懈的交易操作予以控制后,被处以接近10亿美元的罚款。 Airocean Group Limited (“Airocean”) (a) 鲁莽地没有对依法必须公告的信息予以公告; 重大性 新加坡高等法院对价格敏感信息和交易敏感信息做出区分:价格敏感信息是可能对股票的价格或价值造成显著改变的信息;交易敏感信息是一个合理的人能预见到会对股票的价格或价值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且该等信息将会或很可能会影响投资者对其股票的交易决定。 依据高等法院的说明,SFA下的重大性有两个不同的制度规定。对误导性和未披露违规的认定标准 ——所涉及的信息是否具有价格敏感性;对内幕交易违规的认定标准——信息是否具有交易敏感性。 鲁莽性 高等法院判定,独董并没有鲁莽行为,因为他们已经向外部法律顾问寻求法律意见,且除非该等法律意见明显荒谬、非理性或错误,他们都没有义务对该等法律意见提出质疑。 结论 信息被认定为具有交易敏感性,但不具有价格敏感性。独董被认定不存在作出误导性陈述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违规情况。 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决定,为 SFA 下披露违规的监管架构提供了指引,并清晰地说明了董事在SFA下披露义务和职责的法律地位。 |
问:您认为风险管理和内部监控应如何定义?
Robson: 风险管理是对公司的财务或运作风险予以衡量、监督和控制的一套制度化的体系。
风险管理包括建立能够对公司业务上的风险予以辨识的框架或结构,并制订一整套书面程序和方法来抑制公司业务上的风险。
内部监控是为确保公司业务运作的效力和效率、财务报告的可靠度及对所适用法律法规的遵守提供合理保障而执行的一套流程方法。
公司应有强大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来应对财务、运作和合规上的风险。
如果允许一个人任其自身喜好而行事且无需受到检验和制衡的,那么这将给公司带来麻烦。
董事会:
(a) 负责风险治理;
(b) 应确保管理层维持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监控体系,来保障股东的权益和公司的资产;
(c) 应判断董事会可承受的风险的性质和程度;以及
(d) 应评估确定合适的方式来协助其履行监督公司风险管理架构和政策的职责。
董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下列事项作出评论:
(a) 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监控的充分性和效率性,及
(b) 是否已收到CEO和CFO对下述问题的书面保证:(i) 已适当保持财务记录, 和 (ii) 已建立维持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监控体系。
当然,上述披露要求并不减轻或免除董事在Companies Act下的法定义务。
依据SGX上市手册的规定,如果审计委员会得知存在任何欺诈、违规或疑似违反新加坡法律法规的情况,且该等情况已经或可能对公司的运营业绩或财务状况带来重大影响的,那么审计委员会必须把该等事项披露给外部审计师,并向董事会汇报。
过去的几宗失败的内部监控案例包括: Barings Bank (Nick Leeson),Singapore Airlines (Teo Cheng Kiat) 和 Asia Pacific Breweries (Chia Teck Leng)。
问:董事会里有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它们的职责是什么?
Robson: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其中包括:
(a) 对重大财务报告问题和判断予以审查,以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的诚信度;
(b) 审查公司内部监控和内部审计功能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并向董事会汇报;
(c) 审查外部审计的范围和业绩及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及
(d) 对外部审计师的委任和重新委任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推荐建议。
提名委员会应对董事会的所有任命向董事会提出推荐建议。修改后的企业治理准则对提名委员会施加了更多的责任,其中包括:
(a) 主导开展对董事会及其委员会和董事职责履行情况的评估工作;
(b) 确保公司坚持遵守董事会的组成规则;
(c) 评估独董的独立性;及
(d) 主导开展公司内关键人物的接任计划。
薪酬委员会的职责是建立雇员薪酬政策,并对董事会和关键管理层的具体薪酬组合提出推荐建议。
问:关于公司行为和操守,应当如何规范?
Robson: 规范方式有几种:法规方式、非法规方式或折衷方式。
法规方式要求公司采取特定的企业治理方式,而非法规方式(自律)则允许公司决定自身企业治理方式,但要求将所采取的企业治理方式予以适当披露。
折衷方式对最佳的企业治理方式予以规定,但允许公司在适当披露和明确解释的前提下不采取该等治理方式。
作为法规方式的范例,美国国会通过的 Sarbannes-Oxley Act 2002,作为对 Enron、Tyco和WorldCom 的企业丑闻的回应。
折衷方式的范例则是1992年颁布的 UK Corporate Governance Code (前称Combined Code),其中规定了治理原则和指引。UK Corporate Governance Code的新版本在2012年9月颁布,适用于自2012年10月1日开始的报告期.
|
问:会计师和审计师的职责是什么?他们在董事有不法行为时是否要承担责任?
Robson:当然,只要出现企业危机,人们就会问:审计师是否本来是可以察觉到有不法行为的?
默认的原则是,通常不认为审计师应对董事的疏忽或不法行为承担责任。
2003年的英国案例 Barings plc v Coopers & Lybrand认定,审计师不是“侦探”、“保险人”、“模范”,也不是“先知”。该原则在本地案例 JSI Shipping (S) Pte Ltd v Teofoongwonglcloong (一间公司)中得到了重申。
SGX上市手册中规定了审计师适格性的指引,并规定了SGX有权要求委任一名合规顾问、拒绝委任某一审计师或指令一项独立特别审计。
SGX上市手册要求董事会对中期财务业绩作出“消极保证声明”。在实践中,独董会要求公司的外部审计师在中期业绩公布之前制定并向董事会提供关于特定已同意的审计流程和会计审查的书面报告(不构成完整的审计报告)。
在审计师承担的审慎义务上影响深远的新加坡上诉法院案件: Ø PlanAssure PAC v Gaelic Inns Pte Ltd Ø 法定审计师有义务对可能存在的欺诈情况保持敏感度。 Ø 依据案件事实,上诉法院认定必须作出的推断是,审计师没有从显著的事实中辨识出有地方出错,且在履行职责上存在严重不足。 Ø JSI Shipping (S) Pte Ltd v Teofoongwonglcloong (一间公司) Ø 上诉法院对法定审计中专业疏忽的法律作出了说明和重述。上诉法院具体评价了审计师在相关财务信息的客观验证上所应承担的审慎义务的标准,也探讨了在针对审计师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适用因果关系原则的问题。 Ø United Project Consultants Pte Ltd v Leong Kwok Onn. |
新加坡特许会计师公会 (ISCA) 发布的媒体消息:
Ø 2009年1月9日 – ISCA 强调需要遵守重要的企业治理标准
Ø 2009年3月3日 – ISCA 称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中应有更多成员拥有正式的会计和财务资质及经验
Ø 26 2010年1月26日 – ISCA 发布最后一套已阐明新加坡审计标准
Ø 2011年11月9日 – ISCA 发布新加坡小型企业财务报告标准指引
Ø 2013年11月27日 – ISCA 发布与KPMG的联合研究成果:对风险治理中对更高质量信息披露的需求
审计师必须考量并识别欺诈的风险,且必须在审计的全过程中持续对证据进行评估来判断是否有任何欺诈的迹象或警示。在有需要的情况下,还应与董事保持沟通以协助审计师识别可能存在欺诈风险的领域。
原文(英): ROBSON LEE: Duty of IFA and Board in Making Recommendation on Takeover or Exit Off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