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龄及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德龙先生 This email address is being protected from spambots. You need JavaScript enabled to view it.)向NextInsight提供本文。

翻译:吴婕 

简介


robson2_6.14李德龙先生的专业领域是公司金融和资本市场交易。他为上市公司的证券交易、跨境并购和外国合资企业提供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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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的资本市场是亚洲发展最完善的资本市场之一。尤其是新加坡证券交易所 (SGX),它是近800家公司的理想上市场所。 

健全的资本市场是以稳健的监管架构为基础的。本文将对该监管架构予以探讨。 

法律框架 

对资本市场的结构和行为予以规范的主要立法是Securities and Futures Act (289) (SFA) Financial Advisors Act (110) (FAA) 

交易市场参与者从事特定受监管的活动的,应当取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颁发的执照或批准。交易市场参与者包括交易所运营者、交易市场运营者和中介机构(如经纪商和基金经理)等。 

举例而言,受监管的活动包括 (a) 基金管理;(b) 杠杆外汇 (FOREX) 交易;(c) 房地产投资信托 (REIT) 管理;(d) 证券融资;(e) 信用评级服务;(f) 证券托管服务;(g) 公司金融顾问服务;(h) 证券交易和 (i) 期货合约交易。 


资本市场  关键参与者
 

I.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MAS是新加坡事实上的央行,也是新加坡资本市场的监管者。MAS有权对从事新加坡资本市场活动颁发批准和/或执照,也对市场实践进行持续的监管。在发生任何对法律或法规的违反的情况下,MAS负责执行措施以确保合规。 

II.            经批准的交易所 (Approved Exchanges) 

如果交易市场运营者有破坏金融市场整体稳定性的风险的,那么MAS将把其作为经批准的交易所予以规范。

目前只有三家经批准的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衍生品交易所和ICE Futures Singapore Pte Ltd (前称Singapore Mercantile Exchange Pte Ltd) 

经批准的交易所由MAS直接监管,并承担了最广泛的法定义务。 

依据规定,经批准的交易所应向MAS进行定期报告,维持充足的财务、人力和系统资源,并应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系统。经批准的交易所负责对其成员进行规范和监管,包括就其业务规则和上市规则执行合规事宜。 

III.           经许可的交易市场运营者 (Recognised Market Operators) 

如果交易市场运营者对破坏金融市场整体稳定性的风险较低的,MAS将把其作为“经许可的交易市场运营者”(RMO) 予以规范。由于其风险较低,相较于经批准的交易所而言,RMO应遵守的监管法规也较少。

目前,
MAS监管的RMO包括纽约商品交易所 (The New York Mercantile Exchange Inc)、伦敦金属交易所 (The London Metal Exchange)和东京金融交易所 (Tokyo Financial Exchange Inc) 

依据规定,RMO应向MAS进行定期报告,并应将其业务的显著改变通知MASRMO应向投资者提供信息,对其成员进行监管并确保其合规事宜。 

IV.           经豁免的交易市场运营者 (Exempt Market Operators) 

对破坏金融市场整体稳定性的风险非常低的交易市场运营者,MAS将对其予以豁免。这是因为监管的成本可能超过其有利之处。在该有限的情况下,MAS可以将该等运营者作为“经豁免的交易市场运营者”(EMO) 而予以豁免。 

如果交易市场运营者已经被MAS另行予以监管,那么MAS也可对其予以豁免。举例而言,交易市场运营者可能已经持有资本市场服务执照。

该豁免可能会附带特定的条件。比如说,MAS可限制其进行交易活动的范围,也可仅限成熟投资者参与EMO进行的交易活动。

被认定为EMO的交易市场运营者将被公布在政府公报上。目前,MAS的金融名录中并没有出现EMO的名称。

V.            资本市场中介机构 

证券或期货经纪商和基金经理被称为资本市场中介机构,是构成新加坡资本市场的其他关键组成部分。 

由于该等中介机构的任何失败或失误都可能危害市场的稳定性,它们应获取MAS颁发的资本市场服务执照或财务顾问执照来从事受监管的活动。 

但它们也可被豁免于持有执照。在一个机构已经依据MAS的其他立法持有执照的情况下,通常会被予以豁免。例如,依据Banking Act (19)持有执照的银行和依据Insurance Act (142) 持有执照的保险公司。 

资本市场中介机构应建立足够的内部监控和利益冲突管理安排,也应建立风险和合规监控机制,并投保充足的职业责任赔偿保险。其代表人员必须符合MAS规定的“合适且适当”标准。依据规定,资本市场中介机构还应向MAS进行定期报告,并向其作为成员的交易所进行定期报告。 

  

 

境外效力 

MAS对违反法律和监管的行为采取严厉的制裁措施。对于在新加坡境外做出的违规行为,如果其对新加坡的资本市场造成负面影响的,MAS也将进行制裁。

SFA具有境外效力。海外交易市场的运营者,即使其交易设施位于新加坡境外,也有可能要受制于SFA规定的监管制度。如果海外交易市场的运营者允许新加坡投资者通过位于新加坡的交易终端直接进入海外交易市场的,那么它将可能受制于MAS的监管制度。这是因为该等交易活动涉及新加坡投资者。对投资者的保护是MAS的关键监管任务之一。

结论 

对于有意在新加坡扩展业务的海外金融机构而言,充满活力的新加坡资本市场有着持续的吸引力。然而仍需提醒的是,在进入新加坡市场之前应就监管制度寻求专业顾问意见和指导。 

 
本文仅提供一般信息,并不构成法律意见。读者应为其作出的任何决定或采取的任何行动寻求具体的法律意见。

原文(英): 李德龙: 蚊股事件后将采取的主要举措/改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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